2007年7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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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接受赠予 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叶长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一方接受他人赠予的财物,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归夫妻两人共同所有。下面的案例可以清晰地说明这一点。
  家住温岭市太平街道的阿宝(化名)与前妻协议离婚后,于1995年初又与阿秀(化名)登记结了婚。婚后夫妻俩和阿宝的父母共同生活。1996年4月26日,阿宝的父母将其祖业留下的房产以协议赠予的方式赠给了阿宝及其胞兄所有,阿宝拥有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市中心地带的砖木结构的两间房屋,另还有空宅基一间。1996年5月14日,阿宝瞒着妻子阿秀,用他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相当于离婚凭证)到温岭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他受赠房屋的所有权证,把两间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他个人所有。后来阿秀从房管处知道了这一情况,认为阿宝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就向温岭市房管处提出异议。2006年10月13日,经温岭市房管处审查,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书,注销了颁发给阿宝的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证。今年4月23日,阿秀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二间房屋系阿宝和阿秀两人共同所有。
  阿宝诉讼时辩称双方讼争的标的(两间房屋)是其父母赠予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的,因女儿尚未成年,暂时登记在他的名下,这个情况阿秀是知道的,双方是有口头协议的,要求法院驳回阿秀的诉讼请求。但基于阿宝一方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他所辩称的事实的真实性,法院未予采信。
  最后,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接受他人赠予的财产,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阿宝接受父母赠予的房屋应归阿宝及其妻阿秀共同所有。7月18日,温岭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讼争的两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